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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汤**、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汤**、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汤*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0日,被告汤**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马**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并也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汤*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多次偿还了部分借款,现欠20万元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汤*辩称,对原告借款合同、担保无异议,对借款5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该笔借款已经还清,被告不再欠原告借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及本院认证情况:

证据一,借款合同1份,借条1份,证明被告汤**于2012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担保人汤*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的事实。

被告质*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达不到原告本次诉讼的证明目的。

证据二,手机通话录音1份,证明该笔借款还有20万元被告未还清的事实。

被告质*认为,对该录音证据的录制时间、以及具体欠款数额经过当庭播放已经听清,内容属实。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汤*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7月10日,被告汤**向原告马**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汤*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的当天,被告汤**向原告马**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汤*通过现金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现仍欠20万元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向原告借款,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借款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汤**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自愿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字,并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被告汤**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被告汤*替被告汤**偿还的部分借款,其有权向被告汤**追偿。被告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原告的抗辩权和所举证据的质证权放弃,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汤**偿还原告马**借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汤*对被告汤**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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