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天才,格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与被告格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荣**参加了诉讼,被告格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经协商约定,由原告组织带领25名人员为被告看守大型选矿设备,原告及其带领工队人员的工资由原告向被告领取并负责核算发放。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2014年10月3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3596元、原告带领工队的工资165585元,同日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并承诺以上款项于2014年12月15日前汇入原告工资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19918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格尔**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出具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欠条》两份,其内容为:今欠员工焦天才2014年工资33596元,定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待工资汇入工资卡后该欠条自行失效”及今欠员工焦天才工队2014年工资165585元,定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待工资汇入工资卡后该欠条自行失效”。

2015年12月20日,姚**、姚**、王*、王**、万**、武新业、王**、李**、李**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焦天才是我们的工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及其带领工队人员工资共计199181元的事实清楚,对此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欠条》予以证实,因原告工队人员的工资由原告向被告领取并负责发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33596元及工队人员工资165585元,合计199181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格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焦天才劳务工资33596元及其工队人员工资165585元,合计1991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元(原告焦**已预交),减半收取2142元,由被告格**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