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8日以管辖权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28元,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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