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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格尔木航源土产防水经销部与被告冯**、中国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航源土产防水经销部与被告冯**、中国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冯**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原、被告的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尔木航源土产防水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被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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