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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苏州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苏州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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