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谌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谌某某、何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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