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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融**限公司与江西**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融**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融**限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融**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冈融**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5元,减半收取6252.50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12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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