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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夏某某、铜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已经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大部分赔偿款已赔偿到位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某某、铜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铜鼓**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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