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夏某某、铜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已经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大部分赔偿款已赔偿到位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某某、铜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铜鼓**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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