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傅建化、张**、张**、肖**、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4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