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国**责任公司与被告吉安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国**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国**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国**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99元减半收取9804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049.50元,由原告江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