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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财产保全费126.92元,合计160.5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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