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中,原告钟**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5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27.27元,财产保全费121.8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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