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深长城**限公司诉被告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深长城**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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