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中,原告程**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5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39.72元,财产保全费131.7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黎某某与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余**与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桂春金与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钟**与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桑**与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江西**有限公司与谢*、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饶**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深**有限公司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西深**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