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与被告九江**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原告桑**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98元,减半收取190.99元,财产保全费252.79元,合计443.78元,由原告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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