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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万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万某甲同居关系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1999年与被告及其父亲以招工的形式相识,同年端午节被被告逼迫发生性关系,以后又多次被逼迫发生关系后即同居。原告一直要求领取结婚证,被告以要生儿子为由拒绝。为了生男孩,多次被被告及其父亲殴打,多次向110求救。生了男孩后也未拿结婚书。2009年发现被告整夜不归,2011年9月18日被告出去后再也没回来。要求判决两个女孩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处理,建造的私房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万某甲辩称,原告诉称有部分不属实,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感情也还好,没有发生过恶意殴打并报警的事。原告是2015年才带两个女孩的,抚养费各自承担。财产属于共同的,应平均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共同生活。开始双方感情还好,××××年××月××日生育长女万*丙,××××年××月××日生育次女万诗琪,××××年××月××日生育男孩万*乙。同居期间,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骂吵架,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原告认为被告自2011年9月18日离家后一直未尽抚养子女义务,于2015年7月31日诉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两个女孩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处理。因万*甲提出管辖权异议,同年9月21日该院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

诉讼期间,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申请财产评估,并书面表示房产不要法院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其子女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经政府登记结婚,生育了三个子女属实。因其系同居关系,婚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原、被告已分开生活,原告要求直接抚养两个女孩,被告表示同意,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生育的女孩万**、万**,男孩万*乙由被告万*甲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二、原、被告个人日常生活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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