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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诉饶平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饶**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14)抚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的委托代理人杨**、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音集协作为甲方,于2008年7月28日与乙方佛山**唱片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1日与乙方北**限公司、2008年9月5日与乙方北京华**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乙方北京**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4日与乙方北京**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双方就乙方拥有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甲方管理事宜,约定如下:乙方将其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依法取得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3年4月16日,北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0、3262、3270、3275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中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北京**限公司是《曹*》、《西界》、《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第几百个100天》、《莎**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大小姐》、《平行线》、《相思垢》、《雪绒花》、《我的超人》、《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双鱼座的女孩》、《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是《变脸》、《感受》、《喝彩》、《女人》、《叶子》、《走开》、《爱就爱了》、《花样年华》、《别怕有我》、《我挑我的》、《展翅高飞》、《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最好的朋友》、《13131》、《信仰》、《爱简单》、《牧马人》、《穷浪漫》、《无所谓》、《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麒**限责任公司是《漂》、《穿行》、《家乡》、《雪》、《情人》、《天空》、《相爱》、《醒了》、《原野》、《那片海》、《天亮了》、《格桑花开》、《那个冬季》《青藏高原》、《喜马拉雅》、《斜当唱歌》、《雪域光芒》、《北京的京山上》、《风雨中的美丽》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是《等》、《擦肩而过》、《歌中故事》、《幸福恋人》、《我不后悔》、《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一万个理由》、《无情的温柔》、《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娇》、《月亮之上》、《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

饶**是东**伦皇朝KTV的经营者。东**伦皇朝KTV成立于2010年4月30日,经营资本和实收经营资本均为5万元,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KTV服务,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

2014年9月25日,江西**昌公证处出具(2014)赣抚文证内字第45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记载,公证员黄*、高**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汤**于2014年8月24日15时35分驱车来到东**伦皇朝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服务台安排的A2号包房内进行消费。公证员黄*、高**首先检查了音集协的代理人用于取证的录像机和储存卡。经查,录像机及储存卡均为空白。音集协的代理人汤**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并播放了歌曲《曹*》、《西界》、《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第几百个100天》、《莎**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大小姐》、《平行线》、《相思垢》、《雪绒花》、《我的超人》、《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双鱼座的女孩》、《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变脸》、《感受》、《喝彩》、《女人》、《叶子》、《走开》、《爱就爱了》、《花样年华》、《别怕有我》、《我挑我的》、《展翅高飞》、《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最好的朋友》、《13131》、《信仰》、《爱简单》、《牧马人》、《穷浪漫》、《无所谓》、《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漂》、《穿行》、《家乡》、《雪》、《情人》、《天空》、《相爱》、《醒了》、《原野》、《那片海》、《天亮了》、《格桑花开》、《那个冬季》《青藏高原》、《喜马拉雅》、《斜当唱歌》、《雪域光芒》、《北京的京山上》、《风雨中的美丽》、《等》、《擦肩而过》、《歌中故事》、《幸福恋人》、《我不后悔》、《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一万个理由》、《无情的温柔》、《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娇》、《月亮之上》、《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同时对上述98首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账时,委托代理人在东**伦皇朝KTV服务台支付了200元消费款,并现场取得了东**伦皇朝KTV提供的200元收据一张及刷卡机刷卡交款的付款单一张。行为完成后将现场录像内容复制刻录成光盘并贴封。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和全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和公证。音集协支付了公证费800元。为进行本案诉讼,音集协还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音集协起诉称,其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音像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与《曹*》、《西界》、《进化论》、《木乃伊》等98首歌曲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签定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合同的约定,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饶平*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其授权,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所经营的东**伦皇朝KTV歌厅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98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其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饶平*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东**伦皇朝KTV歌厅歌曲曲库中删除涉案98首侵权音像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并支付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音集协与涉案音像节目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其信托管理涉案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得到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而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饶*荣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未载明所称的音乐出版公司已经将其全部或部分版权交由管理,经查,与事实和证据完全不符,不予采纳。

现仍生效的《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虽然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是2015年2月4日前起诉和立案的,饶**要求变更东**伦皇朝KTV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音集协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也无法确定因侵权而来的违法所得,故根据涉案音像作品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事实,确定饶**在本案中各自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为104000元。饶**称音集协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律师代理费等不属于赔偿范围,经查,没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音集协提供的音像作品出版物可以证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是涉案98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而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涉案98首音像作品用于商业经营,同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放映的该涉案98首音像作品有合法来源。因而,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其他合理费用的侵权责任。音集协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饶**立即停止侵权,从其歌曲曲库中删除《曹*》、《西界》、《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第几百个100天》、《莎**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大小姐》、《平行线》、《相思垢》、《雪绒花》、《我的超人》、《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双鱼座的女孩》、《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变脸》、《感受》、《喝彩》、《女人》、《叶子》、《走开》、《爱就爱了》、《花样年华》、《别怕有我》、《我挑我的》、《展翅高飞》、《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最好的朋友》、《13131》、《信仰》、《爱简单》、《牧马人》、《穷浪漫》、《无所谓》、《123站起来》、《我比从前更寂寞》、《漂》、《穿行》、《家乡》、《雪》、《情人》、《天空》、《相爱》、《醒了》、《原野》、《那片海》、《天亮了》、《格桑花开》、《那个冬季》《青藏高原》、《喜马拉雅》、《斜当唱歌》、《雪域光芒》、《北京的京山上》、《风雨中的美丽》、《等》、《擦肩而过》、《歌中故事》、《幸福恋人》、《我不后悔》、《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一万个理由》、《无情的温柔》、《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娇》、《月亮之上》、《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共计98首歌曲音像作品。二、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4000元。案件受理费238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3450元,由饶**负担。

上诉人诉称

饶**上诉提出: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已经从曲目中将上述歌曲音像作品删除,原判判赔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音集协答辩提出:饶**主体适格,原判赔偿额不高,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二审庭审中,音集协、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二审庭审中,饶**提交了新证据(2016)赣抚东证内字第138号公证书一份,证明饶**于一审判决后删除了涉案音像作品。

音集协质证认为对新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6)赣抚东证内字第138号公证书三性应予确认,可以认定饶**已经从东乡县天伦皇朝KTV歌曲曲库删除了涉案侵权音像作品。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根据各方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饶**是否本案适格主体?若主体适格,饶**赔偿数额应为多少?

本院认为:关于饶**是否本案适格主体,若主体适格,赔偿数额应为多少的问题,饶**系个体工商户东**伦皇朝KTV的业主,一审判决确定饶**为本案适格当事人并无不妥。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营业场所放映涉案侵权歌曲音像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根据涉案音像作品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事实,酌定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为人民币104000元的判决并无不当。饶**在一审宣判前未将涉诉的98首歌曲音像作品从KTV曲目中删去,一审判决其删除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由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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