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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