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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5月初,原、被告在广东省汕头市打工时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1月生育女儿许*甲,2005年4月生育女儿许*乙,2009年12月生育儿子许*丙,2011年8月生育女儿许*丁。双方于2010年1月12日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相互之间很难沟通,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闹,有时遭到被告殴打。无奈,原告于2013年4月离开被告,并于2015年1月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依然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请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许*乙、许*丁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适当小孩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原、被告在广东省汕头市务工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4月,生育女儿许*乙;2009年12月,生育儿子许*丙;2011年8月,生育女儿许*丁。2010年1月,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生活,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1月,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其离婚诉请后,双方依然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除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信息查询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原告第一次离婚诉请被驳回后,双方依然没有和好。原告第二次起诉时,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足见其对离婚持无所谓态度,亦足以证明双方确实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准予其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生育了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原告要求抚养许某丁,本院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许**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婚生女儿许*乙、婚生儿子许*丙由被告许*某抚养,抚育费各自负担;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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