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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2年2月17日,在会昌县西江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到几年双方就过着彼此不相干的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分居期间,被告还曾红杏出墙,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现住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彼此有充分的了解,经过慎重考虑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并建起了新房,日子过得还比较好。2011年,原告开始经营货运,答辩人也大力支持;2013年,答辩人回家听到邻居的流言蜚语,怀疑答辩人,导致夫妻之间偶有争吵,但总体来说夫妻感情还是比较好的。2.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得以解决。如今两个小孩均已成年,答辩人更珍惜段婚姻,答辩人也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和理解,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为维护答辩人的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2年2月17日,在会昌县西江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3月5日,生育儿子许*甲;1995年12月22日,生育女儿许*乙。2011年,原告从事货运工作,被告则外出打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除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及质证意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彼此有一定的了解后才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二十余年来共同抚养子女成长,可谓家庭幸福美满。近年来,因双方工作而分居两地,缺少沟通,互生猜忌,感情逐渐变淡,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和理解,一定可以将这份二十余年来风雨同舟、相亲相爱的夫妻感情延续下去。原告诉称被告有外遇,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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