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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游*甲委托代理人周宜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甲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丁**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便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游*乙,现在在被告家中带养;××××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儿子游*丙,现在我处抚养。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系介绍相识的,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感情,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吵架。2014年因为原告犯下错误,生下非婚生儿子游*丙,被告得知后表示理解和宽容,但是其后被告开始嫌弃小孩,打骂原告,导致2015年4月,我离开家生活,之后双方没有联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另外在唱凯镇上游村的房子是我和被告一起加建的,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游*甲未应诉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告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分居时间不符合离婚的要件,不同意离婚。婚生女儿患*,要求对子女做亲子鉴定,原告需要承担一部分女儿医疗费。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所有权证证明系游水标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游*甲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便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游*乙,现在在被告家中带养;××××年××月××日原告生育儿子游*丙,现在由原告带养。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会因为琐事而发生争吵。审理期间,原告不同意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再生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出院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子女年纪尚小,正需要父母和家庭的关心,夫妻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实属正常。希望双方多为子女考虑,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夫妻关系一定能得到改善。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徐*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游*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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