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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鹏、被告刘*的推荐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其中:儿子名刘**、女儿名刘*乙。原、被告均系聋哑人,婚后两人在生活中无法沟通,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自2013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男孩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生两个小孩都需要原告的母爱,原、被告夫妻感情也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聋哑人,2008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1日在安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小孩(均在被告处),儿子名刘*甲(2009年11月1日出生)、女儿名刘*乙(2011年3月3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遂于2015年春节期间离开被告回到娘家生活,并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2016年3月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聋哑人,但属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原、被告在处理家庭关系时沟通不够产生分歧和矛盾,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原、被告只要加强沟通,双方互谅互让,尊重对方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樊某某要求与被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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