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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在上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赣犹结字010900778。婚后,原、被告生育了俩男孩,分别取名罗*甲、罗**。原、被告为初中同学,但是两人婚前接触很少,在上犹县务工期间开始谈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罗*某好赌,不务正业,平时开支都要向原告方某某索要。被告罗*某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也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其所作所为让原告方某某对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自2014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方某某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礼二、婚**某甲由原告方某某抚养,婚****由被告罗*某抚养,各自抚养的小孩抚养费由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罗*某于2009年3月4日在上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赣犹结字010900778。婚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0日生育了长子罗*甲,现就读于上**二小学;2012年2月11日生育了次子罗*乙,现在上犹县城读幼儿园。目前,俩小孩均由祖父母照顾。婚后至2010年,原、被告夫妻一起在上犹县紫阳乡经营钢材生意,之后夫妻共同外出务工。近两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2015年10月13日,原告方某某具状诉至本院,提出被告罗*某不务正业、不顾妻子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某某提交并经本院认证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证明、户籍信息、原告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对王**、秦**、田**的调解笔录,原告方某某关于本案事实部分的当庭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经自由恋爱谈婚,结婚六载且养育了两个儿子,婚后共同劳作以维持家庭生活,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在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儿子尚年幼,正需要原、被告夫妻合力抚养,被告罗某某应当以家庭、子女为重,主动承担起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原告方某某亦应慎重对待婚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督促被告罗某某承担家庭责任。只要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相互关心,共同努力提升家庭生活水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同时,原告方某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方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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