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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