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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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