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鹰潭市分行诉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鹰潭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建设**鹰潭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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