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诉被告古金源、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候**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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