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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卉投**限公司、新余市**有限公司与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卉投资控股**公司、新余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玉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邹**,被上诉人涂玉娥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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