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卉投资控股**公司、新余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玉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邹**,被上诉人涂玉娥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