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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与被告刘**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董云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秀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1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30日生育女儿刘*甲,2003年11月27日生育儿子刘*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一直在广东务工,原告则主要在石城照顾小孩,2009年开始双方彻底分居生活。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小孩也缺乏关爱,被告自两人分居后就未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双方也互无联系。夫妻共同财产有现住的位于琴江镇兴隆花园滨江路X号XXX室的房屋和车库,因为装修及按揭均是原告出资的,所以原告要求分得三分之二的产权。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刘*甲、刘*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小孩2008年6月1日开始至小孩成年为止相应的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按比列分割,原告占三分之二,被告占三分之一;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陈述的除结婚和生育情况属实外,其余都是原告捏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仍属自由恋爱,双方是经过充分了解之后才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家庭生活融洽,很少发生争吵;2005年以前原、被告均在广东共同生活,原告专职带小孩,被告则负责家庭的所有开支;2006年以后,因小孩要上学,原告带小孩回到石城,但被告与原告沟通频繁,对家人也比较关爱;2006年5月,被告为了家人安居乐业想尽办法筹措资金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间车库,同年6月,为了满足原告的愿望,筹措数万元给原告用于开服装店,但不到一年服装店转让关门。以上种种事实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1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30日生育女儿刘*甲,2003年11月27日生育儿子刘*乙。婚后原告至广东与被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原告带着两个小孩回到石城居住,被告则在广东务工。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对小孩抚养及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复印件一份,原告及婚生小孩刘**、刘*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原、被告的相关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与被告李**自愿谈婚、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温**与被告刘**离婚。

本案受理费875元(原告温**已预交1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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