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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诉赖*、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赖*、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以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邱**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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