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赖*、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以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邱**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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