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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委托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2011年正月初四,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年正月初十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章*乙。共同财产有:婚后双方在云山镇沙子岭自建三层楼房,瓷土矿3亩左右,新电动车及配件价值7、8万元,被告在云山镇农贸市场购买店面预付定金5万元,买电动车可能有4、5万的债权。婚后因为被告有赌博、酗酒和家暴恶习,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3月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分割的共同财产抵扣;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章*甲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初四,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同年正月初十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章*乙。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执甚至打架。2015年3月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云山镇沙子岭有自建三层楼房,瓷土矿若干亩。原告陈述的有电动车及配件价值7、8万,在云山镇农贸市场购买店面预付定金5万元,电动车销售款4、5万左右债权,因为原告未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本庭不予认可。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部分进行折抵。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伤情结论书、云**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保证书一份、原告书写的被打记录、建设用地许可证、证明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3月4日,原告因为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好转,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万*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万*表示,将分割的财产应得部分折抵女儿章*乙的抚养费,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万*与被告章*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章**;

三、共同财产:在云山镇沙子岭自建的三层楼房及瓷土矿若干亩归被告章*甲所有,原告万*自愿将其应得的共同财产部分折抵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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