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江**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阮*、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陈**、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涂子盛与邓**、范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与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非法持枪、窝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余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阜阳市**有限公司、康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与被告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抚州市**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鑫峰钢材经销部以及原审被告李**、海南华成**第二分公司、海南**限公司、抚州市**开发公司宁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刘*一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