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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江西临**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江**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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