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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万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2005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万某乙。同居期间,原被告关系一般,双方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决定分手时发现怀孕,不得已继续生活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争吵成了家常便饭,被告多次赶原告走,还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无力自保不得不报警寻求帮助。期间,被告认错,但事后又反反复复,夫妻关系一步步恶化。2014年4月。被告又借故指责原告,并当晚将原告从床上拖起赶出家门,原告身无分文,伤心至极,从此分居生活。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共同债务平分。

被告万某甲对同居、结婚、生育儿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1、原告所述经常吵架等均不是事实。我们是在东莞打工认识,自由恋爱,经厂领导做媒结婚的,以前从没有动手打过她,2014年9月1日的那次打架和调解协议是事实,但我没答应离婚,只是协商。2、原告所述共同开店欠债均不是事实。3、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今年过年我还和父亲、儿子去请她回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告曾*与被告万某甲一同在厂里打工认识,后经人介绍确定关系开始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万某乙。2014年9月1日原、被告在深圳宝安区西乡海域路人人乐购物广场的真功夫餐厅,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万某甲将原告曾*打伤,后经西乡街道人民调解,由万某甲向曾*赔礼道歉,曾*放弃追究万某甲的赔偿责任;双方对离婚一事回去后自行协商或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事后,双方协商不成,曾*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人民调解协议、致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先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系合法婚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婚后虽有一些争执,并发生万某甲在公共场所打伤曾*的事实,影响了其夫妻感情,但经街道人民调解,万某甲也认识到错误,赔礼道歉,亦取得曾*谅解,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的,且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曾*与被告万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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