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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限公司与倪美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丰**限公司诉被告倪美南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丰**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华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757元,减半收取68378.5元,由原告华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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