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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应钰富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日亮、应钰富、于都县福**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昌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应钰富、于都县福**有限公司以何**、应钰富、于都县福**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与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日亮、应钰富、于都县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何日亮、应钰富、于都县福**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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