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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系奉新县冯川镇赤角村洗沙组村民。2014年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洗沙组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获得一块编号为21号、面积为132平方米的宅基地。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赤田镇村民熊某某、熊**签订书面的《屋基地转让合同》,约定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将该宅基地转让给熊某某、熊**使用,熊某某、熊**陆续支付完了转让款,并开始在此宅基地上进行建房。截至案发,涉案土地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某、熊**、邹某某、陈*、解某某、陈*甲、赖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奉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屋基地转让合同,奉新县**属分局出具的说明、证明,洗沙村小组新农村宅基地分配到户名单表及屋基地平面布置示意图,账户交易清单,到案经过说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人民币7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奉新**监管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判处非监禁刑,并制定了社区监管、帮教措施,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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