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江西上**责任公司诉被告上高县**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后与被告就供用电合同自行协商解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网江西上**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4.84元,减半收取为5867.42元。由国网江**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