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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魏*在199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1994年12月24日生育儿子魏*。婚初感情尚可,被告在小*钨矿上班,原告在外打工。2000年左右,小*钨矿倒闭,我俩就一起外出打工,开始两人在一个地方打工,后来就分开来了。2011年,被告看到原告与男同事在一起散步,就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把原告和原告的同事打伤住院。2011年7月,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因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其50万元而未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7月起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且互不联系。原、被告在小*钨矿有一间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约30平米左右。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儿子的关系。3、离婚协议书一份(未书写日期),证明双方曾协议过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魏*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原告的法庭陈述及其提供证据,本院对已查明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魏*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3年3月20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1994年12月24日生育儿子魏*。婚后感情尚可,起初被告在小*钨矿上班,原告在外打工。2000年左右,小*钨矿倒闭,原、被告就一起外出打工,共同维系家庭。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执,其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魏**自愿结婚,婚后至今已20余年。尽管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有过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根本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前的夫妻感情,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维持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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