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以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