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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以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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