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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上午,瑞金市公安局云石山派出所民警在云石山乡超田村田坑小组处置李某某(另案处理)与钟某某夫妇打架的案件过程中,李某某当场向民警举报被告人钟某某家里藏有鸟铳。民警立即对钟某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钟某某住宅一楼的杂物间内查获鸟铳4把,其中2把为废旧鸟铳(不具备送检条件),另外2把系钟某某分别于2010年冬和2011年春从会昌县西江镇湾兴村上新屋小组曾某某(已死亡)手上经600元和700元的价格购得,钟某某将购得的鸟铳用于其葡萄园赶鸟,钟某某未办理过持枪证。经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持有的2把鸟铳均为以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类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钟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瑞金市公安局对钟某某立案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枪支照片,实物证据鸟铳4把(其中2把为废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钟某某未办理持枪证的证明,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廖某某、梁某某、廖**、欧*某某、刘**的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在卷,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未办理持枪证而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持有枪支的目的是用于葡萄园赶鸟,且能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鸟铳四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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