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余执字第158号何**申请黄荣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作出的(2014)余*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黄**负担。申请执行人何**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其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