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为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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