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诉被告国网江西永**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