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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与国网江西永**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诉被告国网江西永**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永新县石桥镇下洋碎石制砂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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