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原告吉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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