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甲与被告贺*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但希望原告不要通过非法手段干扰其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贺*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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