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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诉福**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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