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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