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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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