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盛**限公司与被告永丰县**开发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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