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安**有限公司、吴**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吉安**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区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区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吉安**有限公司以吴**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撤销该裁决,但吉安**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吴**仍不同意续订的事实,故其撤销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吉安**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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