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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江西省2015年中小学教师及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于2015年5月24日开考,本市设有九**一中学、同**学、九**三中学等六个考点,考试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上午9点到11点(考试内容为教育综合知识或者幼儿教育综合知识)、下午2点到4点(考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本次考试密级为绝密。

2015年5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受“卢老师”(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委托,携带笔记本电脑、信号发射器、天线等工具从南昌来到九江,并入住本市远洲酒店2605房间,欲于5月24日向九江**学考点发送本次考试答案。

2015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卢老师”提供的QQ群内获取到本次考试试题及答案后,用笔记本电脑连接信号发射器并添加好发射频道,向九江**学考点发送了本次考试上午场试题答案。同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房间内继续发送下午场试题答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扣电脑、天线、发射器及手机等物品、试卷密级说明函、试卷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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