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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国际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国际与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际的委托代理人罗**、王**、被告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国际诉称:2013年6月,被告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年息20%。2013年6月24日,原告用自己的银行卡将上述款项通过转账的形式一次性转到被告自身户名的银行账号中。2014年2月25日,被告应原告要求补借条一份,2013年7月开始,被告按月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利息3333元存入原告的账户。至2015年4月开始,被告以无力还款为由未再支付利息及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5年4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邹**辩称:原告是转账了200000元给我,但原告的钱和被告的钱都转给刘**作为投资。我和原告约定的年利率是20%,被告有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可以优先还原告的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200000元给被告银行卡,双方约定年利率20%,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向原告汇款3333元至2015年3月。2014年2月25日,被告应原告要求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方国际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年息2分计算,息按月支付。”因被告从2015年4月开始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未果,故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方国际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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